规范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归集的通知
孝感市城区(含孝南区、市开发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严格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交到位,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集方式
1、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出售房屋签定合同时,应附加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约定。
2、购房人在购买开发建设单位商品住宅时应按规定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在指定的地点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并填写《孝感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登记表》
3、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应提交购房人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填写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统计明细表一份,并自制电子档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分开财政专用发票给购房人。对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表二中注明各单元房号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额,待房屋售出后,向购房人收取,由局物业管理科负责完善电子档案。
4、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负责监管、落实查验维修资金缴交情况,凡未依规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均不予办理开发项目初始登记和购房人转移登记。发现购房人未依规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却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由局物业管理科查明情况,依规追缴。
5、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住宅小区,继续按现行归集方式执行,在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直接足额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归集标准
1、2008年12月1日前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一律按《孝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即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造价1%的比例缴交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2008年12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律按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孝房产文[2008]42号)执行。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首期缴交标准为:
整栋房屋总层数为6层以下(含6层)商品房30元/㎡;
整栋房屋总层数为14层以下(含14层)商品房40元/㎡;
整栋房屋总层数为15层以上(含15层)商品房50元/㎡。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缓缴、少缴、不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