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确保稳经济、促增长一揽子政策持续发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精准满足缴存职工合理使用公积金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实际,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贷款方面
(一)取消商转公贷款对象缴存地的限制
取消仅我市缴存职工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限制条件。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适度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1.缴存职工所购自住住房是二套及以内均可办理,取消公积金贷款次数的限制。将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情形中“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调整为“购买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2.扩大可贷款购房地区范围至全省。将公积金贷款条件中“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互认互贷地区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湖北省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3.贷款办理要件时限延长。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时限由“三年内”调整为“五年内”。
(三)出台支持多孩家庭的贷款政策
生育多孩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可上浮20%。
(四)出台支持购买绿色节能、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贷款政策
在孝感市购买装配式商品房、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可上浮20%。
(五)提高双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最高额度
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原最高额度上上调10万元。
(六)深化武汉都市圈异地互认互贷
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武汉、黄石、鄂州、黄冈、咸宁、仙桃、天门、潜江)缴存职工在孝感购买自住住房的,享受本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同等使用待遇。
(七)开展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出现失业、收入明显下降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情形之一,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展期一次。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缩期一次。
(八)放宽贷后还款条件
1,取消业务办理间隔时间。将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中“可按年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业务办理间隔时间为12个月”调整为“每年扣划一次,可随时办理”。
2.父母子女可帮助还贷。缴存职工及配偶家庭公积金贷后还款时,其缴存公积金的子女或父母可申请添加为共同还款人,帮助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九)调整贷款办理要件
将新建商品房(期房、现房)中现房贷款办理要件(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调整为按存量房(二手房)贷款办理要件(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办理。
(十)明确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房屋套数。
二、提取方面
(一)放宽提取要件时限
1.提取办理要件中将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时限由“三年内”调整为“五年内”。
2.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将“凭贷款结清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的结清证明”调整为“凭贷款结清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的结清证明”。
(二)调整提取办理要件
1.将新建商品房(期房、现房)中现房提取办理要件(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调整为按存量房(二手房)提取办理要件(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办理。
2.退休提取的,应提供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
(三)优化提取偿还贷款
1.扩大商业贷款提取范围至全省。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将“只能偿还孝感市、武汉市的自住住房商业贷款”调整为“可偿还湖北省内的自住住房商业贷款”。
2.取消业务办理间隔时间。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将“每年提取一次,业务办理间隔时间为12个月”调整为“每年提取一次,可随时办理”。
3.灵活计算提取额度。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贷款实际偿还额”调整为“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之后的实际偿还额”。
三、归集方面
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类型
将“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工、自由职业者、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四、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办事处遵照执行。
《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孝公管委发〔2021)2号)、《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2)3号)、《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2)4号)、《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2)5号)根据管委会调整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来源:孝感市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