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网讯 昨天我市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我市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
市房管局表示,将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取得预售许可超10天不开盘算违规
市房管局表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商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小高层和高层须至少建好一半才能预售
市房管局表示,商品房预售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别墅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低层(含四层)主体结构封顶,且砌筑工程完成;多层(含六跃七)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层;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
擅自涨价将被严处
市房管局表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但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一经查实,要责令停止销售,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罚。
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对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合同备案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对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的,对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要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即时整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